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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罚决字[2024]023号

2024-07-16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32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7219648885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柳罚决2024023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132224***,***村人。

根据柳林镇***村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定,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线索本机关于2024711日对你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4年7月11日在柳林镇***村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定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111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20091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二十七和《邢台市乡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