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14 发布机构:金店镇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jdzrmzf/172232201718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金执罚2024-018号
张**:
我镇于2024年1月20日对张红波无证开采建筑用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1月在内丘县东张村村北汦河河道无证开采建筑用沙60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明材料:询问笔录、违法开采现场勘测笔录等。
我镇已于2024年1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三日内未向我镇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镇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2、处以非法所得2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一次性足额缴到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红昆、田静涛
电 话:0319-6851204
地 址:内丘县金店镇人民政府
内丘县金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