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14 发布机构:金店镇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jdzrmzf/172232261679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金罚决〔2024〕024号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132224************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年03月12日对你在金店镇小辛庄村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03月12日在金店镇小辛庄村露天焚烧杂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040600662930009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36914
金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