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侯罚决〔2024〕02号
2024-03-29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72234104554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侯罚决〔2024〕02号
当事人:岳**,身份证号******************,侯家庄乡侯家庄村人。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在侯家庄乡侯家庄村果园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5日在侯家庄乡界子口村果园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20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