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案
2024-08-0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79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22995587980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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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冀0523交罚〔2024〕11号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名称 | 中凡(内丘县)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 | 邢台市内******化工办公楼102室 | |||||
联系电话 | 1523****68 | 法定代表人 | 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K0D09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中凡(内丘县)科技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 |||||
违法依据 |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 | |||||
处罚依据 |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二十五项,该违法行为一般 | |||||
罚款金额 | 10000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壹万元整 | |||||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 / ,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1*******2133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4年08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