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82号
2024-08-1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82号 索引号:nqxgsj/1724118252442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82号
当事人: 内丘县划动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CJC4E44D
住所(住址): 内丘县金店镇北张麻村西大道北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石华东
身份证件号码: 1305****11619
2024年7月17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投诉在当事人门市购买了“温鑫源”蛋黄酥,发现已过期,请求我局查处。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温鑫源”蛋黄酥48小包,该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日,保质期18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遂对该批雪饼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留存供货者资质等文件,2024年7月9日投诉人购买了3.8元的温鑫源”蛋黄酥,发现过期遂举报。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证据证明其他蛋黄酥为到期后销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食品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24年8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温鑫源”蛋黄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制情形。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了违法行为,鉴于该案涉案货值较少,社会影响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该案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8元;3、没收”温鑫源”蛋黄酥48小包;4、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