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75号
2024-08-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75号 索引号:nqxgsj/172474177248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75号
当事人: 贾云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内丘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经查,(案件事实)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贾云丽未按规定办理小摊点备案卡情况下,从事肉夹馍的经营。我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孟责改【2024】2号),限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未按规定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从事肉夹馍的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4年8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小摊点备案卡情况下,从事肉夹馍的经营的现场。
2.询问笔录,2024年8月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孟责改【2024】2)号,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小摊点备案卡。
4.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小摊点备案卡情况下从事肉夹馍的经营。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我局曾于2024年8月6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孟罚告{2024}10号)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小摊点备案卡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300元。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全称: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交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420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