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86号
2024-08-2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86号 索引号:nqxgsj/1724742208284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86号
当事人: 房荣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xx乡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132224xxxxxxxx3816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2024】12号,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4年7月22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2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2024】12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3.现场笔录:2024年8月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4.询问笔录:2024年8月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6.现场照片:2024年7月2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
7.现场照片:2024年8月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责令之后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
8.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2024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该摊点的经营者。
2024年7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2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 年 八月 二十二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