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赛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南罚决字(2024)6号
2024-08-30 发布机构:南赛乡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zxrmzf/1724985098301
南赛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南罚决字〔2024〕6号
当事人:李**,身份证号130523198********* ,**镇**村人。
根据执法队巡逻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8月18日对你(单位)在南赛乡郝家赛村西北非法盗采沙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分在南赛乡郝家赛村西北非法盗采沙土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破坏土地;
2、非法盗取砂土1017.86吨,共计8143元,处以30%违法所得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捌拾陆元(10586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8
南赛乡人民政府
2024年8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