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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建罚决字〔2024〕第16号

2024-08-1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79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25527191391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内丘建罚决字〔2024〕第16

当事人: 姜风雷      

身份证号:130502****0314

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7号    

经查明, 内丘县唐白邢窑瓷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内丘县中药材初加工项目1#综合楼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通过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查阅相关材料、调查询问及证据收集等证据证明,该工程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七十三条规定我局稽查大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该工程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上述事实,以 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七条和七十三条的规定。

 2024  8 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4〕第16,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小写:2858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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