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4〕第17号
2024-08-27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25527515722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建罚决字〔2024〕第17号
当事人: 邢台宏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7B3NM5X2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世纪星城小区2号楼110号商铺2楼
经查明,邢台宏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的内丘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023)二标段(施工劳务),存在起重机吊篮作业施工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将安全绳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配合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3.10.3条第二条 的规定。
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听)告字〔2024〕第1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量化标准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