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4〕第18号
2024-08-27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25527631552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2024〕第18号
当事人: 李云飞
身份证号:132226****2317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双碑乡西良村685号
经查明,邢台宏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的内丘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023)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存在起重机吊篮作业,施工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将安全绳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通过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查阅相关材料、调查询问及证据收集等证据证明,该工程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3.10.3第二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2024 年 8月 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4〕第1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