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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消毒后的口腔诊疗器械外包装未标注消毒日期、有效期案

2024-08-02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2024﹞002号      索引号:nqxwsj/172586475526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2024002

被处罚人:**口腔诊所  地址:五郭店乡***村  联系电话:131319***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佟*红 身份证号:23011919811*****92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消毒后的口腔诊疗器械外包装未标注消毒日期、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717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4佟*红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照片。

诊所消毒后的口腔诊疗器械外包装未标注消毒日期、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节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予以罚款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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