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舒**消毒服务部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2024-09-06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餐消罚决〔2024〕第001号 索引号:nqxwsj/17258653351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餐消罚决〔2024〕第001号
被处罚人:内丘县舒**消毒服务部
地址: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村5号
负责人:关*宾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5131***99
身份证号:13222419****01161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市监案移[2024]080501号);2、2024年8月5日《现场笔录》编号20240805-2;3、2024年8月5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卫餐消责改通字〔2024〕第0805-1号;4、现场照片;5、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关*宾身份证复件;8、苏*霞身份证复印件;9、内丘县舒**消毒服务部餐饮具批次自检登记表复印件;10、检测报告复印件编号2024(卫)字第0548号;11、检测报告复印件编号2024(水)字第0549号;12、2024年8月6日苏*霞询问笔录;13、2024年8月7日张*燕询问笔录;14、内丘县天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具配送收到条复印件;15、内丘县舒**消毒服务部整改报告;16、检测报告复印件编号2024(卫)字第0984号为证。
你单位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传染病防治与生物安全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