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98号
2024-09-0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98号 索引号:nqxgsj/1726190750708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98号
当事人: 内丘县全冠食品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09W02P7K
住所(住址):内丘县大孟村镇冯唐村南五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仁亮
身份证件号码:*************
经查,(案件事实)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内丘县全冠食品门市未经商标注册人金冠商标(国际分类30;申请/注册号21894773)的许可,装饰以“金冠蛋糕”及艺术图画或文字为主基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 2024年8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
2.询问笔录:2024年8月19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小作坊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装饰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我局曾于2024年8月26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孟罚告{2024}1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设立专区(柜)存放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给予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且能及时改正,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全称: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交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420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 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