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孟罚决〔2024〕009号
2024-06-27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2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72734263147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孟罚决〔2024〕009号
当事人:河北*****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1582Q;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都区团**大街1*6号。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在大孟村镇冯*村西口建设注浆站,四周未设置围挡,裸土苫盖不完全,积尘严重,未洒水抑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大孟村镇冯*村西口建设注浆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5
内丘县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