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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孟罚决〔2024〕010号

2024-09-18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45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727398434133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2024010

当事人:内丘县***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8XG;地址:内丘县大孟村镇**铺村南。

根据卫片执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816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棚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内丘县大孟村镇**铺村南,擅自占用大孟村镇**铺村集体土地37674平方米建设棚房(其中水浇地3.7183公顷,沟渠0.0486公顷,村庄0.0005公顷,棚房建筑面积36057平方米,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宗地图、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和历三区三线位置图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36057平方米棚房

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21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780843元;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16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7776元,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1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55元,罚款共计柒拾捌萬捌仟陆佰柒拾肆元(788674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5

内丘县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202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