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孟村镇*村第三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2024-08-23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4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医罚﹝2024﹞003号 索引号:nqxwsj/17276782227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医罚﹝2024﹞003号
被处罚人:大孟村镇*村第三卫生室 地址:大孟村镇*村村 联系电话:137229***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红 身份证号:1305211982***820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年7月23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李*红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照片;6、门诊登记本复印件;7、李*红讯问笔录;8、李*红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你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0元;并处罚款10000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 8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