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104 号
2024-09-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104 号 索引号:nqxgsj/172835590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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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104 号
当事人: 内丘县建华日化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23MA0AFLH8C
住所(住址):内丘县邢瓷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常立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97*****12
本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9月6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内丘县建华日化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由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水状源”复颜饱满抚皱光透锁水霜2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33,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78187,执行标准:QB/T1857(O/W),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B312300101/2028/12/29,其中一盒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打印模糊不清,对该行为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械(2024)06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本局2024年9月10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上述化妆品还在货架上摆放,当事人仍未改正,当日报送主管领导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由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水状源”复颜饱满抚皱光透锁水霜2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33,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78187,执行标准:QB/T1857(O/W),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B312300101/2028/12/29,其中一盒生产日期和限用期打印模糊不清,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
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广东万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受理编号: ,证明该批次的化妆品产品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4年9月6日和2024年9月10日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该店化妆品货架上摆放有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
2、询问笔录:2024年9月11日制作询问笔录证明该店经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等相关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4年9月11日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20214年9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现场照片:2024年9月6日和2024年9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化妆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6、下达的执法文书:2024年9月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械2024]06号),证明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
7、检验报告和供货方资质:由事人提供的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证明该批次的化妆品产品合格,不影响质量安全和合法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 9月 12日向当事人依法享受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械(2024)03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生产日期和限用期打印模糊不清,经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之规定,属于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在调查中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违规行为,涉案化妆品未售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的处罚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符合《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情形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比对《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编号HEBMPA-C-3-004中从轻情形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6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整(伍佰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扫二位码交款
收款人名称: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
或转账交款
收款人名称: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5021700104001805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9月 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