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罚决字[2024]025号
2024-08-05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72844505804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柳罚决〔2023〕025号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130523***。
根据柳林镇***村私挖乱采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采挖山根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村私挖乱采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做好生态修复治理。
2.没收矿产品(折合人民币20000元)、罚款6000元,共计处罚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