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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官罚决〔2024〕009号

2024-07-18      发布机构:官庄镇      浏览次数:3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gzzrmzf/1728525157900

官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官罚决〔2024009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1322********6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613对你违法占地构建建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1911月未经批准,在内丘县*****村北,擅自占用官庄镇大都城村集体土地4010.45平方米构建建筑物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历年影像分析报告、历年土地利用现状和历年土地总体规划图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46米围墙

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4010.45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84219.45元;罚款共计捌万肆仟贰佰壹拾玖元肆角伍分(84219.45元)。

4、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3

内丘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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