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官环罚决〔2024〕012号
2024-10-08 发布机构:官庄镇 浏览次数:1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gzzrmzf/1728609720294
官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官环罚决〔2024〕012号
当事人:郝**;身份证号码:1322********7;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4日对你(单位)引燃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村西引燃杂草。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引燃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3
内丘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