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冀某某非法取土的行政处罚
2024-10-10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7310284094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五罚决字〔 2024 〕015号
当事人:冀xx,身份证号132224xxxxxxxxxxxx ,住址:五郭店乡演xx村。
2024年8月22日,省督察根据图斑比对发现演xx村村西北一处有取土痕迹,将线索下发给五郭店乡人民政府,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在五郭店乡演xx村西北非法取砂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8月12日,你在五郭店乡演xx村西北非法取砂土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法所得30万以下的,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因你没有违法所得,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砂土总价值25092元的30%的行政处罚(6177.6元),共计处罚人民币陆仟壹佰柒拾柒元陆角;
2.对破坏场地进行平整绿化。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内丘县建设银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7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