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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冀某某非法取土的行政处罚

2024-10-10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3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7310284094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五罚决字〔 2024 〕015号

当事人:冀xx身份证号132224xxxxxxxxxxxx 住址:五郭店乡演xx村。

2024年8月22日,省督察根据图斑比对发现演xx村村西北一处有取土痕迹,将线索下发给五郭店乡人民政府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在五郭店乡演xx村西北非法取砂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8月12日,你在五郭店乡演xx村西北非法取砂土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法所得30万以下的,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因你没有违法所得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砂土总价值25092元30%的行政处罚6177.6元共计处罚人民币陆仟壹佰柒拾柒元陆角

2.对破坏场地进行平整绿化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内丘县建设银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7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202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