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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孟罚决〔2024〕012号

2024-11-07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46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73138240296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孟罚决2024012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41028日对你(单位)大孟村镇胡里村北进行土方施工,四周未设置围挡,裸土苫盖不完全,未洒水抑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大孟村镇胡里村北土方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5

内丘县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202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