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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罚决字〔2024〕第4号

2024-10-29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4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731887491728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决字〔 2024 〕第4号

公司名称: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经查明,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规划审批停车位150个,实际建设104个,未建地上机械停车位46个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2024 年 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4〕第4号),你单位书面作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6350.40 元(人民币陆万陆仟叁佰伍拾元肆角)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