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4〕第2号
2024-07-18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2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731899679098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城罚决字〔 2024 〕第2号
公司名称:邢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经查明,邢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丘大街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的规定。
2024 年 7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4〕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城罚听告字〔2024〕第2号),你单位书面作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明。
依据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5801.19元(人民币)叁万伍仟捌佰零壹元壹角玖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