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4〕第 3 号
2024-09-19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731979382560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城罚决字〔2024〕第 3 号
当事人: 内丘******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 911**************
经查明, 你单位在 内丘县复兴路与南二道街交叉口南行10米处架空燃气管道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造成了安全隐患。上述事实,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的规定。
2024 年 9 月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4]第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城罚听告自[2024]第3号),你(单位)书面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大写:壹万圆(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