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164号
2024-11-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164号 索引号:nqxgsj/1733471260842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164号
当事人: 内丘县兴客隆烟酒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OAP54D3A
住所(住址): 内丘县解放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平江
身份证件号码: 1322*****616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投诉在当事人门市购买“大福乐”开胃辣棒,发现已过期,请求我局查处。
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大福乐”开胃辣棒二包,未发现所投诉的香辣片,开胃辣棒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4月22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我局遂对该批开胃辣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共计购进了“大福乐”开胃辣棒10包,生产日期2024年4月22日,保质期180天,合款28元,2024年11月7日投诉人购买了“大福乐”开胃辣棒一包3.5元,发现过期遂举报。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证据证明其他开胃辣棒为到期后销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食品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大福乐”开胃辣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情形。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了违法行为,主动陈述了采购销售情况,鉴于该案涉案货值较少,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该案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
1、没收“大福乐”开胃辣棒二包;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罚款5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