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236号
2024-12-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236号 索引号:nqxgsj/1735271254708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236号
当事人: 内丘县长**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0A****6F
住所(住址):内丘县柳林镇马河村52号(小房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新国
身份证件号码: 13222419*********6
2024年9月4日,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内丘县长**饭店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ZA202423894,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8日,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查明: 该批次抽检的鸡蛋是2024年9月4日从内丘菜市场小摊点购进的鸡蛋4斤,于2024年9月4日都抽检走了没有使用,从小摊上买的,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均无购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现场。
2.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3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鸡蛋的经营情况。
3.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4.照片:2024年10月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现场。
5.检验报告NO:GZA202423894,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鸡蛋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4〕12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一、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因其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给予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帐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