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罚决字[2024]032号
2024-12-25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1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73623078367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柳罚决〔2024〕032号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130523***,***村人。
根据柳林镇***村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现场渣土堆积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4年12月9日在柳林镇***村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的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1年11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邢台市乡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