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4〕第20号
2024-10-29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5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37425845895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建罚决字〔2024〕第20号
当事人: 邢台宏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7B3NM5X2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世纪星城小区2号楼110号商铺2楼
经查明,邢台宏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丘县内丘县复兴街以东、扁鹊大道以北的诚园二期项目(施工劳务)存在现场小区东侧堆放土堆处,大面积裸土苫盖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
2024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听)告字〔2024〕第2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0211502)裁量幅度(较轻)处罚裁量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