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3号
2025-01-1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3号 索引号:nqxgsj/173751411053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3号
当事人: 内丘县鑫衣库服装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0DFJ5719
经营地址: 内丘县邢瓷大街西侧金源国际B座
经营者: 孟令岗
住所(住址): 内丘县邢瓷大街西侧金源国际B座
身份证件号码: 13303*****1991
2024年11月11日,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迪桑特”“可隆”品牌的服装。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服装依法采取扣押措施。截至2024年12月9日,商标所有人出具了上述品牌服装的鉴定报告,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品牌49件服装系侵权商品,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从石家庄市华强童装市场购进“迪桑特”棉服9件,“迪桑特”棉裤23条,“可隆”棉卫衣17件,共计49件,用款1850元,自购进未售出。经“迪桑特”“可隆”商标权利人以鉴定报告的方式判定当事人经销的服装为假冒其商标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无异议。当事人不能提供商品的进货和销售凭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服装,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方的材料,证明“迪桑特”“可隆”注册商标为商标所有权人所有,以及投诉方、商标权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被查扣的49件服装、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涉案商品照片、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商品经鉴定(辨认)构成侵权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积极陈述了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处理,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案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其侵权的49件服装,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49件服装;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21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