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2号
2025-01-02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2号 索引号:nqxgsj/1737514551966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2号
当事人: 内丘县兰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08LNBT9E
住所(住址): 内丘县城锦绣御园小区A座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兰芳
身份证件号码: 1308******5039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当事人货架价签标示名称与食品实际名称不符,涉嫌误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我局主要领导批准遂于2024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雅恩(无添加白砂糖)中老年芝麻糊 9袋,规格720克/袋,进价25元/袋,剩余二袋未售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将价签中的商品名称标注为雅恩中老年无糖芝麻糊出售,售价每袋29元,消费者购买后投诉。经询问工作人员,制作该商品价签时误将无添加白砂糖标注为无糖,销售过程中并未以无糖为卖点提高销售价格。该案案值合计203元,获利28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按价格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经营现场照片,证明价签与商品真实名称不符。
3.进货票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经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24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内容标示价签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情形。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内容标示价签销售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后果,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改正积极提交了相关材料,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3元;2、罚款5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