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56号
2025-02-0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56号 索引号:nqxgsj/1738916874763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56号
当事人:内丘县志超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23MA09EB2N26
住所(住址):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5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武志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532号
2024年6月15日,我局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邢市监抽检{2024}44号”食品抽检问题样品交办函”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对内丘县志超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次日对内丘县志超饭店的经营者武志朝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6月17日申请予以立案,经立案调查查明:2024年5月19日当事人从柏乡县锐利养殖场购进驴肉89斤,每斤进价45元,用款4005元,当事人事后发现这89斤驴肉里面掺有一块马肉,2024年6月2日当事人将这一块马肉和驴肉混一块煮了,共加工成熟驴马肉44斤,也分不清马肉驴肉了,然后就当驴肉卖给消费者了,到查货时已经售完了,每斤售价100元,收款4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4年6月1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4年6月2日加工的驴马肉。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时间短,未造成人身伤害,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曾于2024年7月12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官处罚告[2024]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502170010400180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