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罚决字[2025]003号
2025-02-10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3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7392579920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柳罚决〔2025〕003号
当事人:**,身份证号132224***,**村人。
根据**村露天焚烧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2月9日对你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5年2月9日在柳林镇**村露天焚烧的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9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3131008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