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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80号

2024-08-1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39266183261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413052324000080

当事人: 内丘县老杜五金建材机电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08NXEB92                   

住所(住址): 内丘县城胜利东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杜晓辉                   

身份证件号码:13222********01X                        

202479日接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内丘县老杜五金建材机电门市销售侵犯该公司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202479日对该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授权的假冒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5(台)套(其中MOD.2106裸机1台、(2106-53套、(2106-21套),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侵犯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我局遂于202479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当场扣押涉案商品5(台)套。

经查,当事人20231月从一辆车上印有大艺字样的送货车上购进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MOD.2106裸机1台(进价100/台,售价140/台)、(2106-53套(进价240/套,售价300/套)、(2106-21套进价270/套,售价320/套),5(台)套,用款1132元。未能说明供货商的具体信息。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79日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明》等证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的商标所有权人。出具了《举报书》,举报当事人销售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了举报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出具了《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产品鉴别表》、《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艺锂电工具2024年价格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授权的假冒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5(台)套(其中MOD.2106裸机1台、(2106-53套、(2106-21套),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侵犯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024716日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形象店:内丘县张中海电动工具门市出具了《证明》,证明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的进货价格为:型号:MOD.2106裸机:145/台;型号2106-5:335/套;型号2106-2:380/套。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所谓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产品的进货价格,且未能说明供货商的具体信息。据此,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了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举报书》、《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明》,证明举报人的委托证明和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存在。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举报人的法人身份和商标所有权的归属证明。

6.《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艺锂电工具2024年价格表》、内丘县张中海电动工具门市《证明》,证明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的进货价格。

我局于20248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内罚告字(20249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了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该案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大艺牌电动扳手5(台)套(其中MOD.2106裸机1台、(2106-53套、(2106-21套);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