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镇关于内内罚决〔2024〕010号的公示
2024-11-07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740100130153
内丘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内罚决〔2024〕010号
当事人:
李**,男,身份号码:*********0835,地址:内丘镇***村。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在****村燃烧杂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村燃烧杂物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4629300072133,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2
内丘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