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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6号

2025-03-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6号      索引号:nqxgsj/1742453077193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06号

当事人: 内丘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T6P                          

住所(住址): 内丘县城金源国际G座2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丽霞                    

身份证件号码: 13052*******49                       

 2024年11月11日,接到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内丘县*****店内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1日对内丘县*****店进行检查,查获涉嫌假冒的可隆裤子10条,迪桑特裤子7条,安踏上衣2件。我局当场予以扣押,2024年11月11日,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我局扣押的上述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内丘县*****店于2024年11月份从石家庄鑫源批发市场购进的,吊牌为酷一族的迪桑特裤子购进了10条,进价每条35元,用款350元,售价每条45元,卖了3条,获款135元,获利30元。吊牌为博彩的安踏上衣购进了4件,进价每件55元,用款220元,售价每件70元,卖了2件,获款140元,获利30元。吊牌为小魔方的可隆裤子购进了10条,进价每条35元,用款350元,售价每条45元,一件也没卖出去。共计获款275元,获利60元。无购进票据,无供货商资质。

调查认定的事实:内丘县*****店从2024年11月份开始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共计获款275元,获利60元。无购进票据,无供货商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侵犯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营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销侵犯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商标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书及鉴定证明,证明该服装为侵犯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现场情景和执法现场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01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共19件;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