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1号
2025-03-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1号 索引号:nqxgsj/1742869614700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1号
当事人:邢台市鸿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523MAE6WUQG0Q
住所(住址):内丘县官庄镇上屯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苏艳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丘县官庄镇上屯村118号
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伪造产地的包包产品的行为。案发时共购进进五个包包,用款120元,已全部售出,收款129.9元。
1.现场笔录, 2025年3月1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地的包包产品的行为。
2.询问笔录,2025年1月1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4.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及携带相关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6.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现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较小,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曾于2025年3月11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官处告字[2025]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9.9元:2、罚款30.1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