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所购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2025-03-28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决〔2025〕第001号 索引号:nqxwsj/17434098542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共2页 文号:内卫消罚决〔2025〕第001号 被处罚人:**口腔诊所 地址:解放*路 负责人:董*明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电话:0319-6865**0 身份证号:13013319***417302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2月24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224-3;2、2025年2月24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224-3;3、2025年2月24日《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消罚调证通字〔2025〕第2-01号;4、证据(照片)提取单;5、营业执照复印件;6、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7、诊所主要负责人董*明身份证复印件;8、2025年2月27日董*明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2025年2月27日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无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