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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皓*口腔诊所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2025-04-03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3号      索引号:nqxwsj/174366415108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3号

事人:内丘皓*口腔诊所    地址:内丘县**村市场1号楼   联系电话:13102***416负责人:白云*  性别: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52319***916001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1、消毒后的医疗器械未注明有效期;2、购进消毒产品未索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219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219-3

22025219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219-3

3、《调取证据通知书》;

4、《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5、白云*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照片

你门诊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第二项第(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章第节第七十八八十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门诊合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