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皓*口腔诊所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2025-04-03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3号 索引号:nqxwsj/174366415108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3号
当事人:内丘皓*口腔诊所 地址:内丘县**村市场1号楼 联系电话:13102***416负责人:白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52319***916001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诊1、消毒后的医疗器械未注明有效期;2、购进消毒产品未索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2月19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219-3;
2、2025年2月19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219-3;
3、《调取证据通知书》;
4、《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5、白云*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照片
你门诊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第二项第(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门诊合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