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7号
2025-04-1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7号 索引号:nqxgsj/174460045036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7号
当事人: 内丘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85
住所(住址): 内丘县扁鹊大道西路路南2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丽
身份证件号码: 130********29
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内丘县扁鹊大道西路路南248号的内丘县*****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责令其于3月10日前改正。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询问笔录2 ,证明当事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现场情景和执法现场情况。
我局于 2025年4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07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卡盒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卡盒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