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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4号

2025-04-1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4号      索引号:nqxgsj/1744600620764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14号

当事人: 河北*****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9D                    

住所(住址): 内丘县内丘镇前表山新村村南富岗绿色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小敏                    

身份证件号码: 132*******15                        

2025年1月9日,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北*******公司生产的南瓜籽仁(分装)进行了抽样检验,该批次抽检的南瓜籽仁(分装)检验报告编号:NO:XBJ25130523148630441,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S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河北******公司进行了检查,未发现经销该抽检批次的南瓜籽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在该公司加工车间生产南瓜籽仁200罐,每罐125克,合计25000克。成本价每罐12元,用款2400元。销售182罐,每罐售价15元/罐。2025年1月9日抽样检验18罐。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了该批西南瓜籽仁141罐;实际销售41罐,获款615元,获利123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5130523148630441》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抽检批次南瓜籽仁。

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南瓜籽仁情况。

3.营业执照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检验报告NO:XBJ25130523148630441》: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南瓜籽仁不合格。

5.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513052314863044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次南瓜籽仁经营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06号)》,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第一时间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积极整改。依据《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第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第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现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15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南瓜籽仁141罐;

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账号:88528520520000005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