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莲口腔诊所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2025-04-18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3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4号 索引号:nqxwsj/17449604023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4号
当事人:张*莲口腔诊所
地址:官庄镇官*村 联系电话:156329**433 负责人:张*莲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2224197**214246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诊1、消毒后的医疗器械未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2、开启的100ml碘伏消毒液未标注开启日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3月4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304-1;
2、2025年3月4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304-1;
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4、张*莲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你门诊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第四项第(一)条第5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门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