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口腔诊所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2025-04-18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5号 索引号:nqxwsj/174496055494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5号
当事人:于*口腔诊所
地址:大孟村镇东庞**口站 联系电话:139319***07 负责人:于**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52319***205124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诊1、消毒后的医疗器械未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2、使用过期消毒液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3月5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305-2;
2、2025年3月5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305-2;
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4、于**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你门诊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4.5、《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门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