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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口腔诊所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2025-04-18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5号      索引号:nqxwsj/174496055494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5号

事人:于*口腔诊所   

地址:大孟村镇东庞**口站    联系电话:139319***07 负责人:于**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52319***205124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1、消毒后的医疗器械未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2、使用过期消毒液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35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305-2

2202535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305-2

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4、于**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你门诊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条第一款、《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4.5、《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章第节第七十八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门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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