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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口腔诊所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2025-04-25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6号      索引号:nqxwsj/1745565449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6号

事人:晓*口腔诊所   

地址:内丘县大孟村镇东庞社区菜市场**号   联系电话:1393196**19 负责人:石*湘 性别: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5031967***1061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使用过期消毒液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36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306-1

220253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306-1

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4、石*湘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你门诊违反了《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4.5、《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章第节第七十八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门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 4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