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口腔诊所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2025-04-25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6号 索引号:nqxwsj/1745565449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消罚〔2025〕第006号
当事人:晓*口腔诊所
地址:内丘县大孟村镇东庞社区菜市场**号 联系电话:1393196**19 负责人:石*湘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5031967***1061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诊使用过期消毒液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3月6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306-1;
2、2025年3月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306-1;
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4、石*湘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你门诊违反了《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4.5、《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门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 4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