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3号
2025-05-0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3号 索引号:nqxgsj/1746667299768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3号
当事人: 内丘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K
住所(住址): 内丘县内丘镇马号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梅芝
身份证件号码: 130******21
2025年4月11日,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举报人表示,2025年4月11日在内丘县*******店外卖平台购买肉松三明治,商家称是肉松,实际添加是肉粉松。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丘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海苔肉松甜玉米三明治配料显示肉松,实际添加是肉粉松。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通〔2025〕041401号},责令其于2025年4月21日前改正。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现场发现当事人仍未对外卖平台上肉松三明治的配料标注进行整改。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立案调查查明: 当事人未对外卖平台上肉松三明治的配料标注进行整改,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5年4月14日和2025年4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对外卖平台上肉松三明治的配料标注进行整改。
2.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对外卖平台上肉松三明治的配料标注进行整改的违法情况。
3.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4.照片:2025年4月14日和2025年4月23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09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5日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编号:213*******0,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12月04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销售肉松三明治配料标注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十)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因其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给予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