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0号
2025-05-0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47289529984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0号
当事人: 邢台春天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23MA0A1WRC90
经营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康庄路碧桂苑小区物业办公楼内
经营者: 徐昆华
住所(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康庄路碧桂苑小区物业办公楼内
身份证件号码: 360******************38
2025年4月3日,我局接邢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敦促函[2025]4号,内丘县丹桂苑小区七号楼二单元北电梯的运营单位(邢台市春天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到内丘县丹桂苑小区进行核查发现该小区公示栏未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的维护保养信息。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到内丘县丹桂苑小区进行核查发现该小区公示栏未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的维护保养信息。
调查认定的事实:邢台市春天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内丘县丹桂苑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到现场核查时,当事人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电梯最近一次的维护保养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昆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史婷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当事人未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保信息的事实;
3.对史婷婷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证明当事人是上述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4月18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保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21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