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1号
2025-05-0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47289755765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1号
当事人: 河北昕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76
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经营者: 史福杰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身份证件号码: 130*********************14
2025年4月3日,我局接邢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敦促函[2025]4号,内丘县文景园小区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中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保人员签字笔迹前后不一致。我局执法人员到内丘县文景园小区进行核查发现该小区维保单位(河北昕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程朝阳、史文杰签字笔迹前后不一致。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到内丘县文景园小区进行核查发现该小区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维保人员程朝阳、史文杰签字笔迹前后不一致。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史福杰得知2025年1月19日,2025年2月18日维保人员为刘利彬、张小伍。经询问刘利彬、张小伍确认维保记录中是代签程朝阳、史文杰名字。
调查认定的事实:河北昕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是内丘县文景园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内丘县文景园小区的维保记录中,2025年1月19日,2月18日两次维保人员签字为他人代签。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史福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电梯维保记录中签字笔迹前后不一致的事实;
3.对史福杰、刘利彬、张小伍的询问笔录,刘利斌、张小伍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笔迹,电梯维修T证,证明电梯维保记录中存在代签现象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4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维保记录签字存在代签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积极陈述了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处理,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案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21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