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6号
2025-05-0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6号 索引号:nqxgsj/1747295548332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6号
当事人:任彦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彦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程建炳、李海良于2025年4月10日在对任彦彦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摊点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21日,我局再次对该小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摊点仍未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截止查获时卖出60元,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5年4月10日和2025年4月21日两次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小摊点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1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官责改通〔2024〕2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4.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及携带相关资料。
5.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6.照片:2025年4月2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现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虽违反了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曾于2025年4月22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官处罚告(2024)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